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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人員要求
對作業人員要求如下:
a) 作業負責人應精通作業(巡檢、帶電檢測及停電試驗)全程的技術與安全要求;熟知所用儀器儀表及設備的操作規程;具備設備狀態分析的專門知識。
b) 其他作業人員應充分知曉作業全程的技術和安全要求,熟知自己的崗位職責,掌握所用儀器儀表及設備的操作規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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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器儀表及設備
2.1 一般性要求
儀器儀表及設備的一般性要求如下:
a) 所有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建有臺賬,附有操作手冊和有效的檢定證書。
b) 儀器儀表的量程與準確級、試驗設備的輸出電壓或電流等應滿足試驗要求。
輸配電線路 公眾號 編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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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定期檢定或校驗
儀器儀表及設備均應定期檢定或校驗:
a) 所有測量用儀器儀表應定期檢定,檢定周期應不大于檢定的有效期,檢定結果應符合實際應用要求。如儀器儀表有多個檔位,應對實際應用的所有檔位進行檢定。暫無檢定標準的專用測量/測試儀器,宜采用同型儀器之間比對的方式定期進行校驗。
b) 所有試驗用大型設備應定期檢驗其技術狀態,以確認符合試驗要求,檢驗周期每2 年1次或按設備技術要求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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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規范
作業過程應遵循以下規范:
a) 作業(巡檢、帶電檢測及停電試驗)全程應遵循GB 26859及GB 26860有關要求。
b) 作業人員應符合第1.1條的要求;所用儀器儀表及設備應符合第1.2條的要求。
c) 作業負責人應事先對擬開展作業的設備狀態有所了解,包括既往作業報告結論、近期有無不良工況經歷及家族缺陷警示等;特別關注可能存在缺陷的設備。
作業負責人應監督全部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要求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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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電試驗
4.1 基本要求
電試驗包括例行和診斷性兩個部分。一般性要求如下:
a) 進行耐壓試驗前應先進行低電壓下的絕緣試驗,以評估缺陷擴大的風險。
b)進行與絕緣油相關的試驗時,油溫宜不低于5℃。
c) 現場重新注油或充氣后,應按設備技術要求靜置足夠時間再進行相關試驗。
d) 一并進行潤滑、清掃、螺絲緊固、防腐修補、表計檢查、耗損件更換等保養性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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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例行試驗
4.2.1 周期
例行試驗的實際執行周期(簡稱周期)遵循以下原則確定:
a) 周期 = 基準周期+ 整體調整+ 個別調整+ 寬限期,通常為3年~8年。其中:基準周期:通常為3年,另有說明的除外;
整體調整:可為0年~2年,各公司基于設備總體狀態確定;
個別調整:基于具體設備的實際狀態確定,具體參見4.2.2和4.2.3;寬限期:系指受停電計劃限制,實際執行時間的延遲,一般不超過1年。
b) 對于數量多的設備,如適用,宜采用輪試。若輪試中發現異常,并懷疑是家族缺陷時,應按第4.2.3條及時對未輪試部分進行試驗。
c) 有停電試驗機會,對1年以上未進行停電試驗的設備宜進行一次例行試驗。
d) 現場備用設備應參照運行設備執行;備用設備及停運超過6個月的設備投運前應進行一次例行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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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2 可延遲試驗的情形
符合下列各項條件,設備狀態調整可為1年~2年:
a) 投運未滿30年。
b) 巡檢中未見需要停電處理的重大異常。
c) 帶電檢測、在線監測(如有)顯示設備狀態良好。
d) 歷次例行試驗結果均與初值或原始指紋相近,同比與互比無差異。
e) 上次例行試驗以來,未經歷嚴重不良工況。
f) 無重大家族缺陷警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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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3 需提前試驗的情形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,應提前或盡快安排停電試驗:
a) 交流220kV及以上、直流±200kV及以上設備新投運滿1年,其他設備滿3年,或解體維修之后投運滿1年。
b) 巡檢、帶電檢測或在線監測(I級)發現異常,判定存在較高事故風險的設備。
c) 經歷了嚴重不良工況,在運行狀態下無法確認其狀態的設備。
d) 受重大家族缺陷警示,需要停電試驗以排查是否存在同類缺陷的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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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4 免除例行試驗之條件
應用了帶電檢測或/和在線監測(I級),經評審,確認其對設備缺陷的反映效果等同或接近例行試驗,可免除例行試驗,或進一步延長其周期,以提升設備的可用率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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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 診斷性試驗
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宜進行診斷性試驗:
a) 巡檢、帶電檢測、I級在線監測報告異常,例行試驗無法明確異常原因。
b) 經歷了重大不良工況或受重大家族缺陷警示,需要排查是否存在缺陷。
c) 設備解體維修或備用設備投運前,需確定是否具備投運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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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 異常處理
常原因分析可遵循第4.9條,并按以下原則處理:
a) 例行試驗異常,應結合不良工況及家族缺陷等明確異常原因;若原因不明,應列出可能的原因,依次選擇關聯狀態量進行診斷性試驗。
b) 如窮盡試驗手段異常原因仍然未能明確,應基于可能的原因,由表及里,通過檢修予以發現并消除。異常未排除之前不宜投運。